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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  • 第十四條
  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  • 第十五條
  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  一、訂定與變更組織章程。
   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 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 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其他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  • 第十六條
    本會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   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    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  • 第十七條
  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入會資格。
   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 五、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,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。
   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  • 第十八條
  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    理事長對內總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  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 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  • 第十九條
  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   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  • 第二十條
  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。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• 第二十一條
   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  • 第二十二條
   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 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 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三、被罷免。
   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  • 第二十三條
    本會設祕書長一名,及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,其管理辦法另訂之。
    祕書長之任用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會員擔任。
  • 第二十四條
  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  • 第二十五條
  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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